前 言
集安市位于吉林省东南部,地处长白山向南延伸地带,独特的地理、地质和气候条件使这里成为我国人参的主产区,素有“国参故里”的美誉,人参应用历史已有1700余年,人工栽培人参历史已近500年。集安是我国人参主产地之一,鲜参年产量4000吨左右,占全国总产量的1/12。集安市人参产业覆盖率达60%以上,“新开河”品牌是我国驰名商标,“集安清河野山参”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长期以来种植人参一直是集安经济发展的传统项目和支柱产业,农村经济收入的70%来自于人参产业,农民增收、乡村振兴对于人参产业的依赖程度远远超过其他产业。集安人参产业有着独特的发展优势,包括良好的气候和生长环境,相对较好的发展规模。客观地审视人参产业发展所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经过系统调研发现,目前集安市人参产业发展还存在市场无序化、种植、承包、买卖交易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都影响了人参产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推动通化“两个健康”先行区试点创建工作走深走实,切实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集安市人民法院、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妥善审理每一起涉参案件,依法保护参户和企业合法权利的同时,针对人参产业种植、生产、经营活动中易发生纠纷的风险环节,结合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化问题,形成《人参产业链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手册,内容涵盖种植、生产、加工、销售、合同签订及履行、企业投融资、企业内部管理、劳动用工、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竞争、争议解决等,共八大项七十个小项,旨在引导人参行业诚信经营、规范运行,激发人参行业发展活力。该风险防范指引涵盖人参产业全链条,立足“能管用”,通过深入企业走访收集相关需求,梳理出企业内部管理、用工、经营等法律风险点70个,每一条提示均采用风险点和防范建议,除了如何避免纠纷外,手册还从涉诉后如何正确起诉、应诉、妥善保存证据、及时维权等方面提出建议。为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集安市法检两院将用心、用情、用智、用力答疑解惑,践行以法治护航集安人参产业行稳致远,共同绘就“国参故里”蓝图,推动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谱写集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华彩乐章。
本手册仅作为人参相关产业规范经营指引,不作为司法裁判依据。
集安市人民法院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二O二三年十一月
目 录
为帮助参户及企业提升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集安市人参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集安市人民法院、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对近年来案件审理和办理过程中反映出的涉参户及企业经营管理风险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就更好地防控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提出以下建议和提示,以供参考。
一、种植、生产、加工方面的法律风险防范
1.非法占用林地种植人参的风险
【风险点】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改变被占用林地的法定用途,造成林业资源毁坏,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改变占用林地用途数量和毁坏程度超出行政处罚范围,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防范建议】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均属林地范畴,种植人参时要保证林地专门用途,不得违反森林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2.种植、加工人参违法使用农药、肥料的风险
【风险点】在人参种植过程中违反规定使用禁用、限用的农药、肥料、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利用和使用农药残留或者重金属超标的土壤和种苗;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灌溉用水;使用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医院垃圾作为肥料;存在其他危害人参质量安全的种植行为的,将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加工和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人参及其产品;加工和经营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相关质量安全标准限量的人参及其产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或者其他制剂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经营被有毒有害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人参及其产品;经营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人参及其产品;加工和经营其他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的人参及其产品,将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防范建议】从人参栽培种植源头抓起,实施人参标准化种植,严格控制种苗质量。按照GAP标准要求,从测土栽参、严控农药等基本环节入手,保证人参产品无公害、高质量。人参加工企业在人参原料收购环节要严格把关,收购低农残人参,保证加工原料的质量;在人参挑选、洗刷、灌蒸、烘干、晾晒等重要加工环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要求加工,确保加工质量。
3.出租、出售、转让采伐迹地种植人参用地许可的风险
【风险点】违反种植人参用地计划,非法出租、转让种植人参用地许可或者未经许可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将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防范建议】严格遵守人参用地许可制度,使用采伐迹地种植人参要依法获得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4.加工、经营假冒、劣质人参及产品的风险
【风险点】加工和经营人参及其产品时存在以非人参冒充人参;人参的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或者标识不符;粘接、使用其他人参拼接的假冒行为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加工和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存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质量标准;低于产品标注的质量标准;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劣质行为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防范建议】严禁销售“三无”人参及其产品,严禁糖煮人参、硫磺熏蒸人参、用胶粘制人参进入市场,山参销售必须出具资质单位的鉴定证书。工艺参、山参要分区销售,并附有明显的分区标志。以人参为原料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必须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食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销售的各类人参产品要明码标价,货真价实,产品包装说明与内在实物相一致。
二、合同签订前后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5.未签订书面合同的风险
【风险点】在人参种植、收购、加工、销售过程中,仅有口头约定,可能导致双方对合同内容产生歧义,遗漏重要条款。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达成一致,难以还原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
【防范建议】与供应商、客户签订合同均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便于确定合同成立时间、合同各方主要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有的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还特别要求了合同的订立形式,更加应予注意。此外,变更合同条款时要签订补充协议。注意保存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交付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以及在合同磋商、洽谈、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微信、短信记录、录音等资料。合同中应载明当事人名称(姓名)、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等。
6.与内设机构签订合同的风险
【风险点】企业内设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接受内设机构作为相对方签订合同具有法律风险。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进一步查明签订合同者是否具有代理权,通常有代理权则合同可以约束对方企业;无代理权,还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构成表见代理,则合同可以约束对方企业,如不构成表见代理,则需要企业的追认,如企业不追认,则对企业不发生效力。
【防范建议】应当避免与企业内设机构签订合同,或明确内设机构获得授权。
7.未按合同约定验收的风险
【风险点】如合同已明确约定货物验收时间、验收步骤,但未按照约定进行验收,之后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可能导致丧失索赔权利。
【防范建议】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
8.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风险
【风险点】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双方按照原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增加。合同变更时采用口头形式约定,发生争议时,导致守约方取证困难,如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合意变更合同内容,视为合同未变更。如当事人以实际行动变更了原合同约定,可能发生合同变更效力,增加履行合同的风险及不确定性。
【防范建议】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可能拟定内容完备、细节详尽的书面合同,有利于保证交易安全和效率,避免使用模糊、有歧义的表达,比如尽量避免使用“质量合格”的模糊表达,如不能约定具体合格标准,至少表达为质量符合某领域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质量经买方或指定的第三方检验合格;尽量避免使用“应当配合交付相关资料”的模糊表达,至少表达为“应当交付以下列举之资料,有未尽之事宜应当在十日内根据要求补充交付”等内容。
9.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风险
【风险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守约方如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而是消极对待、放任损失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不得请求违约方赔偿。
【防范建议】一方违约的,另一方不能无动于衷,任凭损失扩大,而应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当事人一方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对方说明情况,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应当保留避免损失扩大产生的合理费用等相关票据。
10.未及时行使撤销权的风险
【风险点】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签订合同后发现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显失公平,未及时行使撤销权的,则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履行。
【防范建议】若发现重大误解,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天内行使撤销权,其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11.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风险
【风险点】有的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可能采取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还可能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己方债权实现。
【防范建议】债权人应当及时关注,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无偿处分行为,以及在相对人知道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低价转让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有除斥期间,应当及时依法行使。
12.未合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风险
【风险点】企业发现后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丧失商业信誉的,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值得注意的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对于前述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有确切证据证明前述事实,由此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避免陷入己方债权无法实现的困境,并应当及时以通知的方式明示并有效送达对方当事人,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恢复履行。
【防范建议】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应诚实守信、依约履行合同。但是,企业如果发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债权实现的,为防范此类风险,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
企业作为守约方不采取适当措施止损,产生了扩大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的风险。
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违约的,守约方多认为己方对于损失的产生不存在过错,因此缺乏止损动因,不采取任何措施,任由损失扩大。根据法律规定,如守约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不能就损失扩大的部分请求赔偿。
13.未明确“定金”字样的风险
【风险点】需要合同相对方支付定金,但合同中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无法适用定金罚则。
【防范建议】注明“定金”字样,且在合同中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
14.合同签字盖章不严格、不规范的风险
【风险点】有的企业缺乏规范意识,在合同签订时混淆对方当事人主体身份,将对方企业与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混淆或等同,导致产生了合同主体究竟是对方企业还是个人的争议(意味着履约能力不同),为合同日后的有效履行埋下隐患。
【防范建议】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通常只能约束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为防范此类风险,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当事人,认真审查拟建立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的代表身份、代理手续,要求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有代理权限的委托代理人签字、企业盖章。此外,对于初次合作的当事人,尤其是发生重大交易的,建议全面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包括工商查询、涉诉及被执行情况查询以及实地考察等。
15.未明确合同违约责任的风险
【风险点】合同中对损害赔偿约定不明,可能导致对赔偿金额产生争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但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并未在合同中明确,可能导致当事人对违约金的数额产生争议。
【防范建议】签订合同时,仔细审查和明确约定关于违约金和违约责任的条款。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充分讨论和协商,确保约定的违约金合理且符合实际情况。
16.标的物交付(转移占有)的风险
【风险点】对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款未明确约定;交付标的物后,未要求对方出具收条或者书面凭证;交付标的物的签收人无授权签收;当场交付标的物,确认质量内容不明确;对方拒收标的物,未保留固定证据等,容易引发争议,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防范建议】对买方而言,卖方送货的交货方式使买方承担最小风险;对卖方而言,买方自提使卖方承担最小风险。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可以明确约定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原则。要明确约定交付地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妥善保存交付标的物的全过程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企业投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17.担保约定不明的风险
【风险点】因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或“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防范建议】保证担保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您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将认定是一般保证。
18.股权融资的风险
【风险点】企业仅知道通过转让股权可以获得资金,但对股权私募融资了解甚少,可能因经营理念不同或引入竞争者或影响上市进程或被稀释股权等导致法律纠纷。
【防范建议】要明确融资目的。建议企业应首先明确股权私募融资的目的,是为了单纯的融资、部分股权套现、引入战略伙伴,还是为了最终上市。私募股权的性质不同,所选择的投资者也不同。
19.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的风险
【风险点】以不动产抵押,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则抵押权未设立,可能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防范建议】签订抵押合同后,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若对方拖延办理或拒绝协助办理的,则应尽快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协助办理登记手续。
20.质押担保未交付质押物或权利凭证的风险
【风险点】仅签订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则质押权未设立,可能影响质押权的实现。
【防范建议】签订质押合同时,与对方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
21.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风险
【风险点】一是企业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导致产生停止发放借款、被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等风险。编造虚假理由等骗取贷款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二是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银行可能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如果企业无法按时还款,银行可能会采取法律手段收回借款,给企业带来信用风险。三是银行借款利率相对固定,如果市场利率发生变化,企业需要支付的利息也会相应增加,可能导致企业财务压力加大。
【防范建议】一是在借款合同签订时,应当如实填写借款用途,定期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提供相应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或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情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数额在5万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以欺骗手段骗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二是贷款材料按照企业真实情况填写。避免为了获得贷款的顺利审批,篡改财务报表,提交虚假合同等,在提交证明企业经营的上下游合同时,应与合同相对方及时沟通,切勿私刻公章弄虚作假。三是做好还款规划,合理选择还款方式。对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或是分期偿还,应结合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变动情况,做好还款计划与还款准备。
22.通过担保、互保、联保等担保方式融资的风险
【风险点】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出具同意意见书或接收借新还旧贷款通知书,可能导致保证人对新贷仍需承担保证责任。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未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大会)决议的,可能被追究相关责任。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而构成犯罪,作为担保人的企业仍存在需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质押贷款,将贷款占为己有,企业可能承担还款责任。当企业经营状况不好发生违约时,资产折价销售偿债可能引发资不抵债,银行要求清偿时可能触发担保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重复利用变卖资产的方式偿债,导致资产价格进一步走低,最后容易引发企业破产。
【防范建议】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充分考虑在借新还旧的贷款中,是否愿意为新贷款承担担保责任。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互保、联保中的企业,在与银行工作人员商谈贷款时,按照操作规范及工作流程进行,避免参与制作或提交虚假材料。在互保联保中,当银行工作人员或其他企业要求或暗示制假造假才能发放贷款而又不愿承担风险的,要明确拒绝,并保留相关证据。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许可证、财产登记表、开户许可证、生产相关资质、主体的经营状态及财务报表等资料出借必须注明其用途,需加盖公章的,公章管理人员进行核实。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时如银行工作人员要求为经营状况不良的客户企业提供担保,切勿为了获得贷款提供此类担保,应明确予以拒绝。
23.民间融资的风险
【风险点】一是借贷双方在涉案款项之外还有多笔资金往来,一方抗辩借款已偿还,另一方主张付款性质为支付在先货款等其他债务、涉案借款尚未偿还,在出借人提交了转账凭证等证据的情况下,借款人需对其抗辩理由予以证明(证明还款)。如企业无法证明还款性质,可能产生仍要继续偿还借款的风险。二是民间借贷中,企业要警惕多种情形下的变相高息,如利息预先扣除或者要求借款人支付“咨询费”“顾问费”“服务费”等。三是当事人为提高效率,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真实债权债务协商转化为民间借贷,如遇对方当事人反悔,并提供证据,依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抗辩或者反诉,案件将被依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将实际面临因为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发生而无法追索的风险。四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取得放贷资格的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用于违法活动依然提供借款的等情形,可能面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法律风险。五是虚构债权债务或伪造证据,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可能被罚款、拘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是企业间拆借要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进行,避免关联企业违法违规拆借,可能涉嫌抽逃出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的刑事风险。七是企业向股东的借款一般情况下有效,但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防范建议】一是借款人在还款时应当注明款项性质为“偿还借款”或对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此外,就所付款项为本金还是利息,也容易产生争议,如当事人无明确约定,偿还款项的计算方式会采取“先息后本”的方式,为防范此类风险,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履行顺序,在付款时注明偿还的是利息还是本金。二是借款人应当强化证据意识,避免无条件地配合出借人的变相操作,尽可能地保留借款被预先扣除利息的相关凭证。三是如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确有将债权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的合意,应当进行实际的债权债务结算,通过达成债权债务结算协议的方式予以确认,并保留好双方的结算单、往来款项及往来函件、结算方法或依据。四是应当把握通常只有本企业自有闲置资金可以用于借贷,避免将融资后的资金用于借贷。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五是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案件将被严格审查,应当避免存在侥幸和投机心理。六是企业间的拆借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进行,高管及经办人员切勿私下实施,各项会议决定及会议记录均应完整保存。七是避免企业向股东借款后因怠于诉讼导致款项无法追回,避免股东向企业出借的款项变为注册资本,企业在向股东融资时签署正规的借款协议,避免加入逾期归还借款转变为增资的条款,股东在借款融资的股东会议中应对增资的条款持反对意见。确有融资需要,应约定按照市场价或经对公司估值后折兑股权。
24.其他融资方式的风险
【风险点】企业在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租赁物毁损灭失的,作为承租人可能仍需继续依约支付租金。
【防范建议】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遇有价值重大的租赁物,应当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以合理分担风险。
25.企业对外担保的风险
【风险点】一是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或担保,如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则债权人可以直接选择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为一般保证,发生债务人下落不明等情形的,保证人也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二是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材料骗取银行贷款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防范建议】一是保证人在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当仔细评估收益,充分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提供反担保可以使担保人在代为清偿债务后,取得具有一定保障的求偿权,具体指向抵押物、质押物等,是一种减少风险损失的有效措施。二是企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除要从商业角度审慎评估提供担保所能获得的对价、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外,还要从法律角度严格按照规范操作,不参与制作或提交虚假材料,不为弄虚作假的借款提供担保,降低担保风险。
四、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防范
26.企业设立及管理的风险
【风险点】企业采用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可能产生不同的出资人风险。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与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的,将产生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同时,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同样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防范建议】在设立企业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企业组织形式,既考虑便捷性又考虑安全性,并在企业日常运营时注意与个人(家庭)财产的有效隔离,避免财产混同。
27.公司设立时股东未全面出资的风险
【风险点】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他发起人可能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防范建议】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应当注意督促其他发起人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在公司债权人提起诉讼时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8.隐名出资的风险
【风险点】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通常构成委托合同关系,股权代持协议不一定能够决定股权归属关系,当隐名股东要求公司承认其股东身份,则涉及到股东资格确认,需要证明实际出资,还需要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当显名股东未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思处分其代持的股权时,还涉及到该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隐名出资行为导致了工商登记与实际出资(权利)不符的状态,导致了认定股权归属及利益的不确定性,以及公司外第三人保护问题,可能产生无法显名以及股权被处分的风险。
【防范建议】应当慎重使用股权代持的方式;如确需股权代持,则应当在代持协议中尽可能详尽地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规则,并保存好出资及作出相应指令的证据材料。
29.公司章程不完备的风险
【风险点】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具有公示效力,原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合同被认定为有效,相应后果仍由公司承担;公章发生内部抢夺,不能直接依据章程明确是否属于公章作废,不能直接依据章程确定公章控制人。即企业忽视公司章程的完备性并未适时修改、登记,将产生缺乏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或纠纷解决机制失灵等风险。
【防范建议】公司章程应当至少尽可能完备地规定公司法列举的必要事项,在章程发生修改时,及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值得注意的是,章程的制度设计还将切实影响公司运作。如公司章程规范印章证照管理制度,则在原法定代表人继续持有印章证照时能够最高效地要求返还;如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范围作出相应限制,可以对抗非善意相对人,且便于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如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董事长的职权范围作有效扩张或限缩等。
30.授权委托手续管理不当的风险
【风险点】企业离职员工持企业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对外签订合同,甚至代为收取合同价款,可能产生相应法律效果由企业承担的风险。
【防范建议】规范委托代理手续的管理,在委托企业内部员工对外签订合同时,应在授权委托书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和期限;业务完成后应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员工离职交接时,应通知该员工负责联系的客户,告知该员工已离职,防止员工离职后仍以公司名义与客户商谈业务构成表见代理等情形给企业造成损失。
31.未约定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风险
【风险点】企业如不具体有效地约定员工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员工离职后,可能存在对于造成的损失缺乏赔偿依据的风险。
【防范建议】企业和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具体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禁止条款所限制的人员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值得注意的是,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未支付补偿金超过三个月的,员工可以行使解除权;当约定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经济补偿的金额时,员工要求调低竞业限制违约金可能会得到支持。
32.企业侵犯、泄露、不当使用商业秘密的风险
【风险点】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有可能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当事人对此负有保密义务。如企业侵犯、泄露、不当使用商业秘密,可能产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防范建议】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应泄露或不当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否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入侵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或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的,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3.合作伙伴选择不当的风险
【风险点】与不诚实、不专业、缺乏承诺或冲突不断的合伙人合作,可能引发涉诉风险。
【防范建议】在选择合作伙伴时,通过公司的工商档案了解对方公司的章程及基本股权架构,了解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对加入该公司之后的运营及利润分配有所预期。也可以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平台,查询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涉诉风险,加深对该公司经营现状的了解。
34.注册资本虚假、抽逃出资的风险
【风险点】注册资本虚假、抽逃出资等行为,将使企业商业信誉丧失,同时股东将会面临丧失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并极有可能陷入债权人提起的相关诉讼中。
【防范建议】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有助于企业诚信形象的建立,同时与企业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不得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35.公章保管、使用不当的风险
【风险点】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防范建议】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
36.合同相对方委托代理人授权不明的风险
【风险点】合同相对方委托代理人是否有授权或是否超越授权范围签订合同,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的纠纷。
【防范建议】签订合同时要对合同相对方主体及签订人授权代理手续进行严格审查,要求对方出具授权范围明确、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被授权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37.未明确己方代理人授权范围的风险
【风险点】授权员工对外签约或履行职务行为时,如授权不明可能会产生争议,损害公司利益。
【防范建议】授权员工对外签约或履行职务行为时,应在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企业业务人员离开企业后,建议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38.未履行清算义务的风险
【风险点】公司清算时,若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贬值、灭失或者公司财务资料、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将可能面临债权人要求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
【防范建议】公司因各种原因需要结束营业,股东或者董事、控股股东务必注意按法律规定期限适时履行清算义务。
五、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风险防范
39.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
【风险点】企业不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能产生支付双倍工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风险。
【防范建议】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履行企业义务,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同时也是预防和控制风险、成本。
40.企业规章制度不向员工公示的风险
【风险点】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未经过民主程序或者公示、告知员工,该规章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以违反该规章制度为由,对员工进行处罚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被确认为违法;对于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防范建议】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41.企业不依法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的风险
【风险点】如企业与员工签订免缴社会保险或由员工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试图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但企业不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保手续或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社保管理部门有权征缴社会保险费用;企业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实际可能支出更高额的用工成本。
【防范建议】企业应当避免与员工约定免缴或由员工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应依法足额按时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
42.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风险
【风险点】企业未按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补足工资,并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防范建议】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43.不足额、及时支付加班工资的风险
【风险点】企业对于已经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防范建议】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对由于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应及时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批。若劳动者存在加班情形,企业与劳动者均应保存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同时企业要在工资表中体现出加班工资的发放情况,避免因加班事实或加班工资发生争议时出现举证困难。
44.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风险点】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不得单方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防范建议】企业应慎用劳动关系解除权,若劳动者存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对自身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且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企业享有单方解除权,除此之外,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45.滥用用工自主权的风险
【风险点】企业利用其管理方、支配方的优势地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不合理的调整,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防范建议】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体现必要性、合理性、正当性原则,并遵循以下五个要素:(1)基于企业经营所必需;(2)不得违反劳动合同;(3)对劳动者的工资及其他劳动条件未做不利变更;(4)调整后的工作与原有工作性质为劳动者体能及技术所胜任;(5)调动地点过远者,用人单位给予必要之协助。
46.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风险点】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及程序解除或终止,并应当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将面临加付50%至100%、甚至二倍经济补偿金的惩罚的风险。
【防范建议】企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正确行使权利,建议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等情形作出明确量化的规定,同时注意保留职工严重违纪、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的事实依据,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
47.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人才流失的风险
【风险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离职后到其他用人单位或自己开办公司从事竞业限制业务,可能会造成本企业客户流失、知识产权被侵害、生产经营受损的局面,会给企业带来极大损失。
【防范建议】 与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同时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但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可能导致竞业限制条款不具有约束力。
48.规章制度不明确的风险
【风险点】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单位有单方解除权,但如果制度规定不明确,没有量化,则很难举证,还有可能承担违法解除的风险。
【防范建议】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等情形作出明确量化的规定,同时注意保留职工严重违纪、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的事实依据,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
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风险防范
49.商标注册不及时的风险
【风险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特殊的标识,但未对其进行商标注册,或在使用持续一段时间之后才意识到需要进行商标注册,导致该企业对标识的权益远远少于注册商标。此外,未经注册的商标还有被他人抢注的风险,虽然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受到法律规制,但是一方面司法认定并非易事,另一方面也会使企业陷入诉累之中。
【防范建议】我国商标法仅保护注册商标,且以“申请在先”为原则,要及时了解商标注册的法律制度,及时申请商标注册。
50.设立研发过程中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
【风险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设立过程中,选择确定名称、字号时往往容易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相冲突,导致侵犯他人合法的商标权。
【防范建议】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或登记企业字号前,应对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以及同行业企业字号进行充分检索,尽量使用显著性强的任意性标识,避免使用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等不具有显著性的文字或标识,同时不应有“傍名牌”的心理,避免落入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承担不利后果。
51.利用新媒体等平台销售宣传的风险
【风险点】销售无正规进货渠道、无发票单据的品牌商品或者在营销宣传中使用、转发无授权的文章、图片、表情包,抄袭广告用语及文案,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防范建议】在销售他人生产的产品时,应保证销售产品来源及本身的合法性,尽量通过正规渠道,从正规企业中进购,同时要保留购货合同、票据、汇款单等证据。企业在宣传过程中,在企业网站、产品宣传册、广告宣传单等宣传材料中应使用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图片、照片,尽量避免使用在网络中搜索获得且未付费的图片,同时应在与广告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版权纠纷的责任归属。
52.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
【风险点】一是采购没有经过知识产权评估的产品作为原材料或零部件等再生产;二是生产、印制可能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的商品及资料;三是在项目研发中重复研发、研发成果无法使用。生产者在生产商品或者服务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通过检索等方式获知他人注册商标信息,避免构成商标侵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侵犯商标权不仅意味着民事赔偿,还涉及刑事犯罪。
【防范建议】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应对供应商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评价分析,通过合同方式来约束供应商,在合同中明确保证其产品不存在侵权的情况,同时要保留购货合同、票据、汇款单等证明货物合法来源的证据,并尽量要求供应商在出具发票、送货单时注明产品型号等信息,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在印制产品说明书等资料时,应注明印刷发行日期、印刷单位等可以作为不侵权证据的信息。企业在产品研发立项前,应进行商标权、专利权的导航检索和分析研判,同时对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评估。
在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背景下,企业应当格外注重防范侵犯知识产权的相关行为。以商标为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53.缺乏防御性商标注册的风险
【风险点】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容易被仿冒和克隆,不良商家意图借助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已凝聚的口碑和声誉,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仿冒商标,这种侵害著名商标或驰名商标的商标专有权的行为将使商标和企业受到损害。
【防范建议】企业品牌发展到一定程度,建议对商标进行战略性保护,采取防御策略,注册防御性商标。
54.商标未及时续展的风险
【风险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若企业维护商标的意识不强,可能导致商标未及时续展而被注销。
【防范建议】至少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进行商标续展,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55.商标长期未使用被撤销的风险
【风险点】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可能会被撤销。《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防范建议】一方面,企业应当积极进行商标维护,避免自己的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另一方面,很多企业选择直接受让他人的注册商标开展经营活动,此时应当对商标使用状况进行充分审查,避免高价购买商标,又被撤销的情况发生。
56.商标使用不当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风险
【风险点】商标案件中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1)商标假冒行为,即擅自在同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商标仿冒行为,即擅自在同种商品、服务上或在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权利人主张商标仿胃行为的,可提交用户评价、用户留言、投诉信函、市场调查报告等用以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3)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混淆行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4)售假行为,即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5)伪造商标标识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6)反向假冒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7)帮助侵权行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提供便利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权利,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构成帮助侵权行为。(8)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防范建议】注册商标的使用必须在核准使用类别中规范使用,不得超过核定范围、擅自修改注册商标、不当使用驰名商标等。若存在上述情形,通常会导致行政处罚或侵犯他人商标。
57.不重视自有知识产权保护的风险
【风险点】企业不重视商标、专利、著作权(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及民间文艺等的保护,将产生缺乏维权依据、难以维权的风险。
【防范建议】以商标为例,企业对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注册商标的内容包括能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如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注册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如不及时申请注册商标,由于商标注册遵循在先原则,可能遭到他人抢注;也可能由于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构成侵权,面临民事赔偿;无法许可、转让他人使用;由于不享有商标专用权,还可能因为他人的使用而影响自身品牌信誉等。为防范此类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强化自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关注他人拟申请注册的已在公示阶段的类似、近似商标,及时申请注册商标、专利以及版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对于发现他人侵权的,及时固定证据。
商业秘密也值得重点关注,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由于研发尚未完成,尚不能申请专利保护,应特别注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以避免他人利用企业的研究成果抢先完成产品研发,抢先申请专利;研发完成后,及时通过申请专利或继续采取保密措施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涉及委托他人加工的,应注意签订保密协议、采取保密措施。
七、企业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法律风险防范
58.擅自使用他人商品包装、装潢等或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域名的风险
【风险点】在企业竞争中,如果存在引人误解的行为,包括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导致正常商业竞争秩序受到负面影响,对于公平交易环境而言有所损害。
【防范建议】企业一方面要注重合法依规诚信经营,另一方面,企业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驾护航。企业发展到知名、有一定影响力来之不易,企业的字号、简称、商标、包装、装潢也都是企业的名片,所以企业应当加强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更应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为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一方面,经营者要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公平参与竞争,避免搭便车行为。经营者只有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公平参与竞争,打造经营自身品牌,才能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企业发展。另一方面,在面临被仿冒侵权时,经营者应当主动维护自身权益。企业要时刻关注自身权益,熟悉《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在市场竞争中发现被仿冒混淆或其他被侵权行为,应及时搜集证据,配合执法机关调查,更好地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59.商业贿赂的风险
【风险点】经营者使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或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及有影响力的人以财物,构成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防范建议】企业应当严格避免贿赂行为,对于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给予的折扣,或者给予中间人的佣金等,收受双方均应做到如实入账,以防范法律风险。
60.虚假宣传的风险
【风险点】经营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包括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作出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损害竞争对手利益,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防范建议】经营过程中需要注意,在企业产品及说明书广告宣传册、企业网站上不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产品图片、文字说明等内容,保持客观、理性的描述与宣传,防止因夸大宣传或不实宣传,造成客户误解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1.侵犯商业秘密的风险
【风险点】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或者教唆、引诱、帮助或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可能面临民事纠纷、行政处罚、声誉损失、经济损失等风险。
【防范建议】企业与他人谈判合作事宜时,如果涉及到有关商业秘密,无论将来是否合作,都应当要求谈判各方对于涉密信息进行保密。接待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实习时,应当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禁止录音录像。在自主研发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与核心研发人员签订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62.商业诋毁的风险
【风险点】经营者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从而减损同业经营者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的风险。
【防范建议】经营者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理念,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通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等方式向用户提供性价比高、体验感好、竞争力强的产品或者服务,赢得用户信赖,从而获得竞争优势。受诋毁企业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坚持正确的发声途径,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63.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的风险
【风险点】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有两种,一方面属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领域的实施,比如利用网络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混淆仿冒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属于网络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行为。后者不同于传统经济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的新情况。
【防范建议】企业在利用网络经营过程中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虚假宣传自身的经营范围、产品类型、产品知名度;不实施网络刷单、虚构生产和销售数据行为;不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免陷入不正当竞争纠纷。
八、企业争议解决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64.诉讼中缺乏证据的风险
【风险点】 司法工作具有事后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没有全程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各方当事人又不能达成一致,公安司法机关只能尽可能地根据既有证据,按照诉讼规则还原案件事实,对于没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事项,在诉讼中存在难以得到确认的风险。
【防范建议】企业在内部、外部各类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全过程,均应当提高证据意识,注意保存资料、固定证据,重点包括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合同变更内容,合同履行内容等;同时,还要客观理性正确看待诉讼结果,理解法律规定和诉讼流程,在处理纠纷的同时尽可能回归正常生产经营,减少因陷入纠纷带来的损失。
65.管辖约定不明的风险
【风险点】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在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书面协商一致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防范建议】在合同签订时作出有效、便利的管辖约定或者选择明确的仲裁委员会。司法实践中,类似“被告住所地”这样的约定同样容易产生争议,如经常居住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可能明确管辖机构,避免再次解释。
66.不及时主张权利的风险
【风险点】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债权人怠于主张权利,既不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也不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将得到支持。
【防范建议】权利人应当及时主张权利,既可以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也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还可以保存表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有效证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特别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诉讼不是唯一的解决方式,双方应当尽可能协商、和解,也可以积极选择行业调解、商会调解、律师和解等方式处理纠纷。
67.逃避送达的风险
【风险点】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对于司法机关送达法律文书采取躲避或拒收的方式,以为司法程序将因此无法继续。但实际上,经履行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视为送达,司法程序将继续进行,该当事人如不积极参加诉讼,可能因此失去申请回避、提出反诉、提交证据、进行辩论、提出上诉等权利。
【防范建议】拒收诉讼文书的,经送达、见证、记录等程序,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经公告送达,即视为送达。
68.仲裁后起诉的风险
【风险点】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再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防范建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仅限于存在法定事由,才能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方式获得救济权利。
69.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
【风险点】义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是二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防范建议】逾期申请可能导致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70.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
【风险点】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对对方的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防范建议】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有期限的,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可能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